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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解读包头市公租房新政!关系你我他!

2016-10-25 包头日报


导读


10月8日,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房地产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细则》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最新解读来啦~



修订背景


2014年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的条款与现行政策相抵触,需要取消。

按照《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从2016年起,不再新建和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实施细则中第三条至第七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及资金筹集等条款应予以取消。

◆户籍限制不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应扩大保障覆盖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头市进一步支持居民购房需求合理消化库存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以改善居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将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更多地让利于民,让百姓真正获得实惠为着力点,应取消原实施细则中申请主体的户籍限制,扩大保障对象的申请范围。

◆需要细化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这个方面只有一条规定,即符合条件的军烈属、孤老、残疾、环卫等一线工作人员可优先选择房源,没有具体的规定,原实施细则中也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补充完善。

合同期满承租人如何腾退房屋,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应当补充退出管理中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租金管理规定需要细化和完善。

原实施细则中,对租金管理没有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他方面。

公共租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缴存、信息档案如何管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




修订亮点


◆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的承担责任。

《细则》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

《细则》第八条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

◆增加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细则》第九条规定,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细化了配租面积,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补充完善了退出管理机制。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补充完善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

《细则》租金管理规定中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明确了物业服务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对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宅小区的整体物业管理范围。第三十条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

◆细化了信息档案管理。

《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旗县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租赁房源、承租对象、退出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做到“一项一档、一套一档、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两档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实现对房屋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数据的联网查询。

◆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交易管理的内容,要求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加强了行政监督管理。

《细则》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工作;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责任倒查机制,查清原因,进行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并按待岗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包头公租房怎么申请?申请条件是什么?

无房族们,你想享受公租房待遇吗?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小编为您总结了最全公租房申请攻略。


申请条件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并年满18周岁;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经在登记机关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家庭以户籍为单位,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家庭限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3、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申请廉租租金标准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年度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对象或优抚对象证明。


申请方式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可进行摇号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暂住证;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有关收入、财产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从申请到批准大概有多长时间?

按照“三榜三公示”的要求,大约需要45天: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配有装修和家电?

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新建住宅开发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做到环保、节约、实用、安全、舒适,具备入住条件,但不包含家用电器。

(具体政策执行以包头市住房保障中心为准。)


昆区2016年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说明

2016年昆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户数为8242户,拟在8个项目中实施,其中:昆北地区、新城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608户,昆北地区、甲尔坝旧村一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80户,卜尔汉图镇、新光一村、三村、八村和打拉亥上村、打拉亥下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223户,昆河镇、南排村一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2824户,昆北地区、边墙壕村二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816户,钢32#修缮改造项目1054户,呱呱叫职工住宅楼棚户区改造项目108户,昆河镇、孟家河湾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329户。

历年建设的保障房在今年基本建成3202套,其中廉租房基本建成486套;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建成967套;经济适用住房基本建成1729套;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20套。

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



铭峰家苑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


铭峰家苑项目是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局代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之一,项目位于青山区银海东路以东、110国道以北,于2013年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该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现已完成内外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安装,计划于近期交付使用。

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增减调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合理,既要让公租房政策惠及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群体,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优惠保障功能,又要兼顾公共租赁房持续运营和维修管理的资金需求。

铭峰家苑公租房租金标准在市公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确定为5元/平方米·月,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此价格为试行价格,今后要根据租赁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年为周期适时调整并公布。


来源 | 《包头日报》(10月25日) A06版

责任编辑 | 林一凡 贾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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